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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7年04月26日 09:44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以事实为根据,并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4、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2、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

3、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

6、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7、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第十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察看期不足一年的,察看期至毕业时结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应当延长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之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室负责协助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

第十五条 因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